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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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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(běnwén)转自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(píngān)重于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、宣传力度(lìdù)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(shèhuìzhìān)潜在隐患 保障(bǎozhàng)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(cūnmín)杜先生 来到(láidào)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(xìdù)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(fāxiàn) 随后(suíhòu)一直放置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的小河边(xiǎohébiān)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(dà)村长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(le)非法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(qiāngzhīdànyào)的严重危害 以及(yǐjí)所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(tīngdào)民警讲解后, 还有(háiyǒu)这个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(dào)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(dù)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(kāizhǎn)“缉枪治爆”工作 主动(zhǔdòng)上交手雷的行为 同时鼓励(gǔlì)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 主动(zhǔdòng)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(fēnjú)治安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(guǎnzhì)枪支(qiāngzhī)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(guójiā)严厉(yánlì)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(jǐyǔ)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二十八(yībǎièrshíbā)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、拘役或者管制(guǎnzhì)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(fēifǎ)出租、出借枪支(qiāngzhī)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(zàochéng)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(dìyīkuǎn)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(dìèrkuǎn)、第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(dìyīkuǎn)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(gònggǎo) | 青原分局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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